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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果子认出他们来:「先上床、后结婚,合圣经」

张逸萍

 

今天是一个情欲横流的世代,「先上床、后结婚」在非基督徒中,家常便饭。在基督徒中,也非绝无仅有,但直到目前,这仍不是公开见光的事情。近来,中国教会中有人倡导:「先上床、后结婚,合圣经」!!!提倡者自命精通圣经原文,犹太文化专家,又「根据圣经」发表伟论。恐怕这股歪风有一天吹袭教会讲台和辅导室,不堪想像,故攒文和弟兄姐妹们研究。

弥赛亚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强)说:「甚么是淫乱?是指未婚男女在心态和行为上只是为了寻求性欢愉满足,却不愿意负责进入婚姻!……若有人跟未婚女子发生性行为,那就要迎娶对方,……鼓励当时教会内有些未婚并且两情相悦已经发生性行为的弟兄姊妹负责并进入婚姻!」[1]

台湾士林灵泉堂传道人蔡升达(Andrew Tsai)更写了三篇文章,标题为「婚前性行为真的是罪吗?」[2]

 

(一)哥林多前书七章

蔡升达在他的文章中所列举的经文有:出埃及记22:16-17; 申命记22:28-29; 马太福音5:28; 哥林多前书7:2,加拉太书5:13等等。我必须指出,我们现在是活在新约时代,所以应该以新约的话为我们的生活标准。所以,两处旧约的经文,容后讨论。

圣经讲到性行为和婚姻,最详细的地方,无可质疑,是哥林多前书七章。七章2节可以说是总论。

「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七2

蔡升达在引用一些圣经注释后说:「在哥林多前书7:2,我们并不能[因为]直接看到porneia这个字,就认定就是在讲婚前性行为。」

开始以先,让我们先弄清楚——根据一本圣经词典,「fornication」的希腊文是「porneia」,它的定义就是「未婚者不法的性交,相对于,Adultery是指已婚者的不正当性行。」[3] 即是说:fornication 指婚前、adultery 指婚外。

 

 

1)从字面意义和上下文理解

让我们先平心静气,从字面意义来理解这节经文——人应该结婚(各有妻子或丈夫)可以避免淫乱。为什么?因为人有性欲,当性欲有需要的时候,就可从合圣经原则的方法,得到满足。换言之:性行为只能在婚姻范围以内,否则就是「淫乱」。

蔡升达又说:「从6:15-6中我们可以看到,保罗是在谴责跟妓女交合的行为。」这是似是而非地引用上下文,因他只读上文,不读下文!

如果我们继续读:「丈夫当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亏负……」(林前七3-5)非常明显,保罗是说:在婚姻范围内,性行为是合理的,所以,夫妇不应该亏负对方,免得导至夫妇其中一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就是「淫乱」。

然后保罗说:「我对著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林前七8-9)又是非常明显,人若未进入婚姻,而有性欲的需求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应该结婚,免得发生婚前性行为,就是「淫乱」。

结论就是,林前七章2节,是指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都是「淫乱」。至于跟妓女交合,不在话下。

任何人,不必懂原文,只要愿意虚心接受圣经教导,都能明白。

 

2)从原文解释

蔡升达表示:「虽然porneiaStrong’s 字典中,被认为是所有的婚外性行为(这就包括婚前性行为),可是近代也有学者开始对此意义产生疑问,是否是Strong把自己的神学观点读进了这个字的含意,而造成许多现代的原文学者也跟著这样走。」

上边已经解释了,光从上下文,已经知道Strong’s的定义是对的。《Strong Bible Concordance》 解释「porneia」为「违法的性行为、婚外行为、婚前性行为、同性恋、与兽交合等等……」(illicit sexual intercourse adultery, fornication, homosexuality, lesbianism, intercourse with animals etc….[4]请留意,这个字包括婚前性行为。

林前七2 的「淫乱」,是strong #4202πορνεία porneia)」,这字在别处经文,被翻译为「奸淫」或者「淫乱」(可七21,约八41徒十五20, 29,林后十二21, 加五19,弗五3,西三5,帖前四3)都不是明显区分婚前或婚外性行为。而且译为「苟合」(太十五19似乎是专指婚前的,因为在同一节经文,还有「奸淫」,是strong #3430μοιχείαmoicheia)」,即Adultery (婚外的)。

其实何必反对StrongStrong算不得什么!不如乾脆反对圣经!或者说:从死海古卷出土的希伯来文原文哥林多前书,不是这样说的。

[顺便一提,Rock认为死海古卷有新约;弥赛亚教相信新约原文是希伯来文写成的。] 

今天的人可以从圣经找到支持同性恋的办法,找支持婚前性行为的经文,是小儿科!
 
 
3)其他圣经学者的意见
 

我却同意蔡升达所反对的——「冯荫坤的《天道圣经注释帖撒罗尼迦前书》中,对4:3的注释Porneia』泛指一切『淫乱的事』

(现中、当圣),即是一切在婚姻以外的(因此包括婚前的)性行为。」
 

首先,让我们看看其他圣经翻译本怎样翻译这个字:NASBNIVNRSV将这个字翻译为「immoralities」;,KJVNKJInterlinear

Greek-English New Testament将这个字翻译为「fornication」。
 

再看一些圣经注释怎样解释:NIV Commentary解释这个字为「sexual immorality」,并不区分婚外、婚前,也没有排除婚前。[5]

Tyndale Commentary说:「因为要面对试探,最好是结婚……因为婚前性行为在哥林多非常普遍,所以未婚者难于保持贞洁。」[6] 
Matthew Henry’s Commentary说:「婚姻是神防止人犯婚前性行为罪的办法。」[7] 
 

论是从字面、上下文、原文、圣经翻译本、圣经注释来看,都意见相同:林前七2,指婚姻范围外的性行为,包括婚前的,都指为「淫乱」。

 
众学者皆醉,蔡升达和Rock独醒?
 

 

(二)发生性行为,即等于进入婚姻?

蔡升达再说:「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在一般的情况之下,当一对男女发生了性行为,这个性行为本身,就使他们成为一体,也就等同于进入了婚姻关系中!」

蔡升达提到创世记二章24节,解释说:「当两个人成为一体时,……「一体」的原文直译就是「一个肉体」(one flesh)……实在的肉体上的结合,意即性关系。……可见得只要是发生了性关系,就算是成为一体。因此,婚姻大略的顺序是这样的∶1. 两人发生了性关系。2. 两人因此成为一体。3. 这是神所配合的。4. 人不可以再将这两人分开来。」

只要发生了性关系,就等于结婚了!

相信读圣经的人(包括笔者),都能同意「成为一体」的意思是指性关系。但是,当圣经说:「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即是说:性行为是夫妇关系的一部分。圣经并非说:「发生了性关系,就等于进入婚姻」!蔡升达列举两个圣经人物为证:「亚当和夏娃并没有进行婚礼,可是却有「成为一体」的描述。以撒和利百加结婚时,经文也没有提到婚礼,而是以撒直接领利百加进入帐棚内,暗指发生了性关系,然后以这个行为表示「娶了她为妻」( 24:67)。」

每个文化总有它公开「嫁娶」的习俗或仪式,或叫婚礼。亚当和夏娃,本来就是神为亚当「造一个配偶」(创二18)的办法,所以没有需要「在教堂披白纱,走在红地毯上」,当时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再者,当圣经说「二人成为一体」(创二24),不是指他们,是顺便论述婚姻关系;亚当和夏娃「同房」(创四1)是在其后。

至于利百加本,她本来就是老仆人为亚伯拉罕儿子以撒娶媳妇所找来的,还送了大聘礼(创二十四),虽然圣经没有记载他们「在五星级宾馆大排宴席」,但我们也能明白,他们的婚姻关系是公开的了。

如果这两个例子,能支持性行为可在嫁娶之先,圣经还有其他例子显示这些人先迎娶,再发生性行为。例如:

拉班将利亚(本应是拉结)给雅各为妻子:「拉班就摆设筵席,请齐了那地方的众人。到晚上,拉班将女儿利亚送来给雅各,雅各就与她同房。」(创二十九22-23

「犹大在那里看见……书亚的女儿,就娶她为妻,与她同房。」(创三十八2

「波阿斯娶了路得为妻,与她同房。」(得四13

「约瑟……把妻子娶过来;只是没有和她同房,等她生了儿子……」(太一24-25

很多人读圣经,只选取合自己心意的地方!这就是为什么教会里有这么多的歪理!

 

(三)出埃及记二十二章、申命记二十二章

蔡升达在详细解释出埃及记二十二章16节之后,教导大家说:「如果有人跟一个还没结婚的处女发生性行为,这个人就需要负上责任,赔偿给女子的父亲。……如果这人不愿意负上责任,那么就一定是罪了。」至于申命记二十二章28-29节,蔡升达解释说:「如果还是处女的女儿出嫁了,这个父亲可以得到聘金。可是如果这个女儿已经不是处女了,那么就算还嫁的出去,聘金也会少很多。所以为了保障父亲的权益,律法规定,那夺走女儿处女之身的男人,需要付上足额的聘金给父亲。」

所以蔡升达说:「我们看到圣经个别的经文中,并没有对所有的婚前性行为采取全面性的批判和入罪。……『奸淫罪』……不包含单身男女初次的合意性行为。」

同意,旧约没有清楚地禁止婚前性行为。但是,为什么?

一位拉比,Yehudah ben Shomeyr,解释得非常有理:「旧约时代的中东,在希伯来文化中 ,实际上没有婚前性行为的问题,因为一旦他们到达1213岁的青春期,他们就被视为成人,是适婚年龄了,所以他们荷尔蒙的狂滥,可以在婚姻中得到满足。」拉比继续说:「虽然妥拉没有提到婚前性行为,新约却有,因为时代、地点、文化不同了。……写新约的犹太人和拉比们,是根据妥拉的原则写的。……成为今天西方世界的正规。」「婚前性行为……从神的话的整体说来,暗示它是错的,并称之为「fornication」。在圣经(尤其新约)里,「fornication」这个字,就是希腊文「pornia……定义为「两个不是和对方结了婚的人,合意的性交。」然后拉比列举新约经文,包括上边详细讨论过的哥林多前书七章2节,支持他的论点。[8] 

可见拉比同意上边的基督徒学者们对哥林多前书七章2节的解释!谢谢拉比! 

所以我们亦看见,网上《犹太教 101》说:「性行为只容许发生在婚姻范围内。犹太教的观点是:性行为……需要委身和负责任。要求婚后才有性行为,可以保正委身和负责任。 [9] 至于婚前性行为,它说:「虽然妥拉没有禁止婚前性行为,犹太人的传统极力谴责不负责的、婚姻范围外的性行为。」[10]Jewish Virtual Library》说:「拉比团体,以婚前性行为罪……是违反风俗。」[11]

有一些人自命犹太文化专家,原文释经专家,在解释旧约时,不懂得考虑犹太文化,故是假专家!

 

(四)若耐不住,「先上床」了,怎么办?

蔡升达说:「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为是否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如此,蔡升达再说:「虽然初次的婚前性行为不算罪,但是这不代表这个行为值得鼓励。……甚至可以说是愚蠢的行径……谨慎一点总是好。」

不算为罪,只是没有那么好!

根据一本系统神学,罪的定义是:「在行动、态度、或本性上,及不上神的道德律」[12];一本神学辞典解释:「含意从『不中鹄或者目标』到……」。[13] 所以,「没有那么好」也就是不中鹄——罪也。

圣经告诉我们,人人都是罪人。有人犯撒谎的罪、有犯偷窃、脾气暴躁……婚外性行为、婚前性行为。但是圣经给我们这些罪人一个大好消息:「我们若认自己的罪, 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约壹一9)多宝贵的救恩。感谢神!

诚然,性行为之后,不愿意结婚,表示这人没有悔改的心,嘴巴认罪,然后再重蹈覆辙,那么审判有一天会来到,或者这是一个没有生命的基督徒。若是真基督徒,认罪之后,必须悔改,就是负责任地结婚,然后不再进行任何婚姻范围外的性交。

但是,人若进行了婚前性行为,告诉自己:不算犯罪,他就不会认罪,神也不会赦免他的罪。结果正是:「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约壹一8

「先上床、后结婚,合圣经」的教导正是热铁烙良心(提前四2)。

 

(五)结论

小小羊:「当然,对硬心的人而言,他们心意已定,反正就是认为婚前性行为是可以的。
这时,不管我们说什么理由,提出什么圣经经文来证明他们错解圣经,反正他们一定会再找其他歪理来护身。……对那些知道对错,知道自己犯罪,却不仅不思悔改,还反过来扭曲圣经,硬说自己无罪的人,我不愿意浪费时间。」[14]

阿们,阿们,又阿们!

顺便请大家思想一下:弥赛亚犹太教的信仰是否更纯正?他们的圣经解释是否更准确?若有人自称弥赛亚教徒、犹太文化专家、圣经原文专家,他的信仰和释经是否更有价值?

「凭著他们的果子就可以认出他们来。」(太七20

 

 

 请继续阅读:「/三覆蔡升达的「先上床、后结婚,合圣经



[1] http://www.oursweb.net/conmunity/re_re_detail.asp?id=37079&up=9382[2] 蔡升达,「婚前性行为真的是罪吗?(一)个别经文的讨论」;蔡升达,「婚前性行为真的是罪吗?(二)从婚姻的角度切入」();蔡升达,「婚前性行为真的是罪吗?(三)「心硬条款」的考量」。本文对蔡升达的引用,均来自此三篇博文。为了方便起见,不另作注脚。[3] Merrill C. Tenny, ed. The Zondervan Pictorial Bible Dictionary (Grand Rapids, MI: Regency, 1967), s.v. “Fornication,” Merrill C. Tenny. [4] http://www.biblestudytools.com/search/?q=porneia&rc=&rc2=&ps=10&s=References [5] Marion L. Soards, New International Bible Commentary: 1 Corinthians (Peabody, MA: Hendrickson Publishers, 1999), on 1 Cor. 7:2. [6] Leon Morris, Tyndale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1 Corinthians (Grand Rapids, MI: Willia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90), on 1 Cor. 7:2. [7] Leslie Church, ed., Matthew Henry’s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 1961),  on 1 Cor. 7:2. [8] Rabbi Yehudah ben Shomeyr ,” Premarital Sex and the Torah.” (http://raybash.blogspot.com/2010/12/premarital-sex-and-torah.html)[9] “Judaism 101” on Jewish Attitudes Towards Sexuality (http://www.jewfaq.org/sex.htm) [10] Ibid. [11]Ariel Scheib, “Premarital Sex,” Jewish Virtual Library (http://www.jewishvirtuallibrary.org/jsource/Judaism/premarital_sex.html). [12] Wayne Grudem, Systematic Theology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 1994), p.490-92. [13] 「罪」,杨牧谷编,《当代神学辞典》下册(台北:校园书房,1997),页1073[14] 小小羊部落格,「『不可奸淫』禁令不包括未婚男女婚前性行为?」(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0853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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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在百川信仰看见一篇回应,叹为观止:「圣经本身就提供了一个案例可供研究,那就是耶稣的母亲马利亚。马利亚在和约瑟当时已经订了婚,却在举行婚礼前即怀姙,……一旦说了出去,马利亚虽会备受舆论羞辱,但并不至于死。……而约瑟也平安娶了马利亚,并未因自己的「婚前性交」受到社会实质的惩罚或排拒。……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乃是在圣经中至少像约瑟及马利亚这样,已经互相认定对方为未来的配偶,且在可预期的未来会成婚的前提下,婚(礼)前性行为本身不是淫乱。……黄亮维,「婚前性行为可以吗?回应蔡升」(http://faith100.org/%E5%A9%9A%E5%89%8D%E6%80%A7%E8%A1%8C%E7%82%BA%E5%8F%AF%E4%BB%A5%E5%97%8E%EF%BC%9F%E5%9B%9E%E6%87%89%E8%94%A1%E6%98%87%E9%81%94/34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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