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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逸萍再覆蔡升达的「先上床、后结婚、合圣经」

张逸萍

 

我写了「先上床,后结婚,合圣经?」,是为回应蔡升达的三篇「婚前性行为真的是罪吗?」,所以蔡再写了「回应张逸萍女士的「先上床、后结婚,合圣经?」一文」。下面是我的再回覆:[1]

 

 

没有说? 

蔡升达说:「『先上床、后结婚,合圣经』……无论是我还是詹弟兄,都没有说过这样的话。」 

「先上床、后结婚,合圣经」是我对他们的教导的总结。 

但是,蔡升达曾经说:「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为是否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又说:「我们看到圣经个别的经文中,并没有对所有的婚前性行为采取全面性的批判和入罪。……『奸淫罪』……不包含单身男女初次的合意性行为。」Rock(詹)也曾说:「甚么是淫乱?是指未婚男女在心态和行为上只是为了寻求性欢愉满足,却不愿意负责进入婚姻!」 

请问有什么分别?

 

把自己的价值观读进圣经中

蔡升达说:「据我的观察和了解,许多坚持婚前性行为就是淫乱,甚至是奸淫的人,似乎只是把自己的价值观读进圣经中,而没有仔细的去研究圣经是否真的这样说。」

他这篇回应,是亲自示范了他自己所谴责的「把自己的价值观读进圣经中」,整篇都是。请见一些例子:

1)当我解释最主要的经文——哥林多前七2,其下文3-5节指婚外性行为「淫乱」,然后8-9节指婚前性行为「淫乱」。蔡居然说:「这里
所谓的婚外性行为,指的就是去找妓女。」至于婚前的「欲火攻心……」,他也认为只有讲找妓女。
 
怎么能肯定不合圣经的「婚外」和「婚前」性行为就只是「找妓女」?这是一个太好的例子,证明蔡升达蓄意排除他所不愿意看见的。
事实上,这样的藉口,根本通不过常理!除了找妓女,没有其他「淫乱」之事?当然,根据他们,「合意婚前性行为」不是罪。但是,
找别人老婆或老公也不算? 

2)蔡升达:「porneia能够在经文中找到明确的含意,就只有1.拜偶像(如启示录2:14) 2.乱伦(哥林多前书5:1)3.召妓(路加福音15:30)而已。」

首先,蔡升达蓄意删除了林前七章的「淫乱」!其次,虽然一个字有多个可能解释,我们要看上下文来决定。我所引用的(可七21,约八41,徒十五20, 29,林后十二21, 加五19,弗五3,西三5,帖前四3),都显而易见,指淫乱、淫行。蔡却定意避免用「婚前、婚外性行为」去解释。为什么?他把自己的价值观读进圣经中。

3)我列举一些有porneia一字的经文(上边)然后说:「都不是明显区分婚前或婚外性行为」。蔡升达说:porneia一字「既然「都不是

明显区分婚前或婚外性行为」,意思也就是说「具体的意义不够明白」。」

「不区分婚前、婚后」,表示两者都包括、都有可能,不能因此排除婚前,只因和蔡升达的价值观有抵触,所以他不愿意明白。

4)我列举最有力的经文证据(马太福音15:19),porneia「译为「苟合」(太十五19)似乎是专指婚前的,因为在同一节经文,还有
「奸淫」,是「moicheia」,即Adultery (婚外的)。
 
蔡升达说:「可是这完全是单方面的臆测。……同样有可能是指我所提出来的三个意义中的其中一个或多个,」一句「臆测」就可
以打发?为什么,因为他蓄意排除「婚前性行为」?把自己的价值观读进圣经中也。
 
5)当我列举一些英文注释或圣经翻译把porneia翻译成immoralitysexual immorality,事实上还有一半提到「婚前性行为」,蔡没有
提。蔡只好回答说:「又如何?……当人自己认为婚前性行为就是sexual immoral,那么很自然就会把这个含意读进porneia里面,可是
这本身并不能当成证明。」
 
反过来说:「当蔡升达和Rock自己认为婚前性行为不是sexual immoral,那么很自然就在porneia里看不这个意思见,可是这本身
并不能当成证明。」
 
敬劝蔡升达和Rock自己写一本圣经,或者自己翻译一本(反正你们都是原文专家),把所有「婚前性行为」全部删掉。那么,
你们就不用这么辛苦来教导大家。
 
6)至于亚当夏娃的例子,我指出「同房」在其后。蔡升达说:「这个格言[成为一体]……当然就代表有了性行为。」 
 
圣经没有说他们马上「成为一体」或「同房」,蔡升达是在圣经以外加上自己的想像。为什么,这样才适合他的价值观。
 
7)至于利百加,我没有说「聘礼」就是婚礼,我是说:「每个文化总有它公开「嫁娶」的习俗或仪式,或叫婚礼。」而以撒和百加
的关系已经公开无疑。她「拿帕子蒙上脸」(v65),很可能是新娘接近夫家的风俗。「进了他母亲撒拉的帐棚」(v67)是表示对她的
接纳,继承撒拉的地位。
 
为什么蔡升达要坚持他们没有公开婚姻,马上「上床」?原因:不适合他的价值观。
 
8)当我提到拉比Yehudah ben Shomeyr的话,这拉比反对婚前性行为。蔡升达说:「Yehudah ben Shomeyr拉比的文章,论证并不是严谨的。」
可他提不出证据为什么不严谨。然后,他反举出另一个拉比,Daniel Plotkin,的话。为什么?前者的话不合他的价值观,后者却合他的口味。
 

9)同样地,《犹太教101》两个网上犹太教的语录,蔡升达有如发现什么新大陆,还以为这些犹太教的资料都认同婚前性行为!马上攻击咒骂我!其实我老早已经说了:「同意,旧约没有清楚地禁止婚前性行为。但是……」所以我引用的语录,都见证说:妥拉没有明文禁止婚前性行为,但是,这些犹太拉比因为明白圣经的原则,所以,包括犹太风俗,都禁止婚前性行为(违反风俗之意)。

为什么有这样的问题?无他,蔡升达只看见那些和他的价值观相同的话,看不见那些不同的。所以他不但「把自己的价值观读进圣经中」,也把自己的价值观读进任何文章里。

事实上,莫说二千年前的犹太人,就是二三百年前的任何人(犹太人、外邦人、西方、东方),都不可能公开容纳婚前性行为的。只有在近二百年左右,因为性革命的影响,才如此放纵。可能是蔡本来读心理学之故,所以他容易接纳婚前性行为。(请见:「心理学和性革命 」)

10)蔡升达以一些不再适合的拉比律法(比如《塔木德经》中的)为例,证明从前禁止婚前性行为的犹太风俗也是错的,不必遵守的。

首先,我没有说:「基督徒都应该要认同或遵守」拉比律法。其次,拉比们有不妥当的律法,是否等于完全都不合圣经?为什么蔡升达定要因此排除「禁止婚前性行为」这一条?合逻辑吗?因为这条不适合他的价值观。

11)顺便一提,蔡升达提到他的「原文解经重要性」。请大家不要以为,只要抬出「原文」就一定正确。我还没有太多时间来细读蔡升达
这几篇文章,但是,我已经看见的,并不是什么原文解经,不过是自由神学的高等圣经批判学理论,会破坏人对圣经的信心、毁坏基督教信
仰的,而且是老一派的话,早有人解释了的。也许以后可以谈。
 
12)诉诸权威——蔡升达谴责我说「不是引用几本字典或是注释就当作打倒我的论述了。这叫做「诉诸权威」的缪误。」
 

事实上,他也引用合他心意的拉比Daniel Plotkin,和Bruce Malina,因为这两人的价值观和他一样。只可惜是,他能「诉诸」的权威只有两个,我却能大量引用权威(表示我不是胡说八道)。不过,蔡升达和Rock,不用愁,因为「先上床、后结婚」是今天社会上的主流。所以,你们一定可以找到同伴,这个世界的王也站在你们一边。

 

继续人身攻击

有一个似乎不变的现象——当辩论的人理亏的时候,他或她就人身攻击。这样现象已经在蔡升达和Rock身上看见,现在又再一次清楚看见。

蔡升达说:「张女士的人格真的有很大的问题!……张女士并不是一个正派的人士。……希望大家不要再被她所写的东西所蛊惑了。」

算了吧!

我只希望大家当心,不要被这两个人的怪异教训蛊惑,免得「如同毒疮,越烂越大」(提后二17)。

 



[1] 本文所引用的语录,均来自这辩论系列的几篇文章,故不另作注释。

 




第三次回覆蔡升达的「先上床、后结婚,合圣经」

张逸萍

 

这次蔡升达使用比较短的编覆来回应我的「再覆蔡升达的『先上床、后结婚,合圣经』」,所以,我也简短地回覆:

 

二分法

蔡升达说:「张女士是不是太过习惯二分法的思维……?」

这简短的一句,清楚指出我和蔡升达 / Rock Jean之间差异。

对。在这「上床、结婚」的议题上,我是二分。

根据林前七2(和其他经文),我的结论是:性行为只可在婚姻范围内,不是罪。所以,婚前性行为和婚外性行为,都是罪。有罪就是有罪,没有罪就是没有罪。二分。

蔡升达的文章是所谓「比较复杂的论述」,就是:

1)「先上床、后结婚」没有罪。

2)「只上床、不结婚」才是罪。

当然,我明白蔡升达没有说「只上床、不结婚,也不算罪」。他也提出,万一已经上床,就应该结婚。这一点,人人都能同意。如果单是这样,没有人会批评你。

可是,蔡升达的文章摆在眼前(希望他没有删除其中的句子),他花了很多功夫:(1)解释为什么绝大部分学者都解释错「porneia」(简单
来说,包含婚前性行为)一字;(2)其他圣经中有关淫乱的经节,他们都逐个论述,要删除可能对「婚前性行为」的解释;(3)又曲
解释圣经例子,说明一但有了性关系,就等于结了婚;(4)又引用犹太拉比的话,表示没有所谓婚前性行为这回事,所以有性关系,
就是夫妇;(5)又屡次表示「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为是否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和「圣经个别的经文中,并没有对所有的婚前性行为
采取全面性的批判和入罪。」
 
为什么?他就是要指出「先上床、后结婚,合圣经」!
 
这是我万万不能同意的事情!

 

林前七2

我举了十二个例,证明蔡升达「把自己的价值读进圣经中」,正如他指责别人一样。现在只用他对林前七2的回答为例,让大家看一看蔡升达的思维方式——

1)在第一篇文章中,蔡升达:「在哥林多前书7:2,我们并不能直接看到porneia这个字,就认定就是在讲婚前性行为。……保罗是在谴责跟妓女交合的行为。 

2)我花了相当长的篇幅,解释:「从字面意义和上下文理解……人应该结婚(各有妻子或丈夫)可以避免淫乱。……林前七3-5……婚外性行为……林前七8-9……婚前性行为……换言之:性行为只能在婚姻范围以内,否则就是「淫乱」。……至于跟妓女交合,不在话下。」 

3)蔡升达一再坚持:「第六章提到妓女交合的行为。那么第七章中,……指的就是去找妓女。之后保罗提到为了避免欲火攻心……欲火攻心会导致什么?……会使人去找妓女满足性欲。」

4)我再一次回答:「怎么能肯定不合圣经的「婚外」和「婚前」性行为就只是「找妓女」?这是一个太好的例子,证明蔡升达蓄意排除他
所不愿意看见的。事实上,这样的藉口,根本通不过常理!除了找妓女,没有其他「淫乱」之事?……
 
5)蔡上次回答是:「请张女士提出证据证明这里指的是更广泛的罪行(比如找别人老公或老婆)。既然提不出来,那么张女士的断言到底
哪里比我的更有说服力?
 
6)其实,我可以再回答说:林前七章1节说:「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所以可见,保罗是在回答一些实际的个别问题,这些问题,
和性行为有关,因为林前六章后半讨论「淫乱」的罪,可见不是单指妓女,是关于更广泛的婚姻和性行为。大概蔡升达又会说:你怎么知道
哥林多人不是在问及找妓女的问题?你见过那封信吗?
 
或者,我也可回答说:林前六13也讲「食物是为肚腹」,我们可否推测保罗在七章,实在是讲以暴饮暴食方式压制性欲?合理吗?
大概蔡升达又会说:你怎么知道保罗只讲食物,不是只讲找妓女?
 

但是,把同样的话,重复又重复,是完全没有意义,浪费时间的事情。说到底,蔡升达不愿意承认婚前性行为是罪!

 

其他回覆

若要回答他在这最近一篇回应中的其他反驳论点,我仍然是一样,需要张同样的话,重复又重复!

让我在此再引用小小羊:「当然,对硬心的人而言,他们心意已定,反正就是认为婚前性行为是可以的。这时,不管我们说什么理由,提出什么圣经经文来证明他们错解圣经,反正他们一定会再找其他歪理来护身。……对那些知道对错,知道自己犯罪,却不仅不思悔改,还反过来扭曲圣经,硬说自己无罪的人,我不愿意浪费时间。」(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0853237.html

阿们,阿们,又阿们!

 

最后

蔡升达最后说:「我想我要表达的和澄清的都差不多了。如果张女士还要再次回应,我相信读者可以自行判断谁是谁非。继续花时间在这上面对我来说意义不大。」

这也是我最后(希望如此)的一篇回答。那些真心相信圣经是神的话、愿意专主为大的基督徒,可以自行判断。

若有需要,有空时能,也许同时回答他所谓「原文查经」的自由神学高等圣经批判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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