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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果子認出他們來﹕「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張逸萍

 

今天是一個情慾橫流的世代,「先上床、後結婚」在非基督徒中,家常便飯。在基督徒中,也非絕無僅有,但直到目前,這仍不是公開見光的事情。近來,中國教會中有人倡導﹕「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提倡者自命精通聖經原文,猶太文化專家,又「根據聖經」發表偉論。恐怕這股歪風有一天吹襲教會講台和輔導室,不堪想像,故攢文和弟兄姐妹們研究。

彌賽亞教要人Rock Jean(詹志強)說﹕「甚麼是淫亂?是指未婚男女在心態和行為上只是為了尋求性歡愉滿足,卻不願意負責進入婚姻!……若有人跟未婚女子發生性行為,那就要迎娶對方,……鼓勵當時教會內有些未婚並且兩情相悅已經發生性行為的弟兄姊妹負責並進入婚姻!」[]

台灣士林靈泉堂傳道人蔡昇達(Andrew Tsai)更寫了三篇文章,標題為「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

 

(一)哥林多前書七章

蔡昇達在他的文章中所列舉的經文有﹕出埃及記22:16-17; 申命記22:28-29; 馬太福音5:28; 哥林多前書7:2,加拉太書5:13等等。我必須指出,我們現在是活在新約時代,所以應該以新約的話為我們的生活標準。所以,兩處舊約的經文,容後討論。

聖經講到性行為和婚姻,最詳細的地方,無可質疑,是哥林多前書七章。七章2節可以說是總論。

「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七2

蔡昇達在引用一些聖經註釋後說﹕「在哥林多前書7:2,我們並不能〔因為〕直接看到porneia這個字,就認定就是在講婚前性行為。」

開始以先,讓我們先弄清楚——根據一本聖經詞典,「fornication」的希臘文是「porneia」,它的定義就是「未婚者不法的性交,
相對於,Adultery是指已婚者的不正當性行。」[] 即是說﹕fornication 指婚前、adultery 指婚外。
 

 

1)從字面意義和上下文理解

讓我們先平心靜氣,從字面意義來理解這節經文——人應該結婚(各有妻子或丈夫)可以避免淫亂。為什麼?因為人有性慾,當性慾有需要的時候,就可從合聖經原則的方法,得到滿足。換言之﹕性行為只能在婚姻範圍以內,否則就是「淫亂」。

蔡昇達又說﹕「從6:15-6中我們可以看到,保羅是在譴責跟妓女交合的行為。」這是似是而非地引用上下文,因他只讀上文,不讀下文!

如果我們繼續讀﹕「丈夫當用合宜之分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妻子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沒有權柄主張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夫妻不可彼此虧負……」(林前七3-5)非常明顯,保羅是說﹕在婚姻範圍內,性行為是合理的,所以,夫婦不應該虧負對方,免得導至夫婦其中一人發生婚外性行為,就是「淫亂」。

然後保羅說﹕「我對著沒有嫁娶的和寡婦說,若他們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七8-9)又是非常明顯,人若未進入婚姻,而有性慾的需求是非常危險的,所以應該結婚,免得發生婚前性行為,就是「淫亂」。

結論就是,林前七章2節,是指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都是「淫亂」。至於跟妓女交合,不在話下。

任何人,不必懂原文,只要願意虛心接受聖經教導,都能明白。

 

2)從原文解釋

蔡昇達表示﹕「雖然porneiaStrong’s 字典中,被認為是所有的婚外性行為(這就包括婚前性行為),可是近代也有學者開始對此意義

產生疑問,是否是Strong把自己的神學觀點讀進了這個字的含意,而造成許多現代的原文學者也跟著這樣走。」
 
上邊已經解釋了,光從上下文,已經知道Strong’s的定義是對的。《Strong Bible Concordance》 解釋「porneia」為「違法的性行為、

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同性戀、與獸交合等等……」(illicit sexual intercourse adultery, fornication, homosexuality, lesbianism, intercourse with animals etc….[]請留意,這個字包括婚前性行為。

 

林前七2 的「淫亂」,是strong #4202πορνεία porneia)」,這字在別處經文,被翻譯為「姦淫」或者「淫亂」(可七21,約八41

徒十五20, 29,林後十二21, 加五19,弗五3,西三5,帖前四3)都不是明顯區分婚前或婚外性行為。而且譯為「苟合」(太十五19
似乎是專指婚前的,因為在同一節經文,還有「姦淫」,是strong #3430μοιχείαmoicheia)」,即Adultery (婚外的)。
 
其實何必反對StrongStrong算不得什麼!不如乾脆反對聖經!或者說﹕從死海古卷出土的希伯來文原文哥林多前書,不是這樣說的。
〔順便一提,Rock認為死海古卷有新約;彌賽亞教相信新約原文是希伯來文寫成的。〕
 
今天的人可以從聖經找到支持同性戀的辦法,找支持婚前性行為的經文,是小兒科!
 
 
3)其他聖經學者的意見
 
我卻同意蔡昇達所反對的——「馮蔭坤的《天道聖經註釋:帖撒羅尼迦前書》中,對4:3的註釋:『Porneia』泛指一切『淫亂的事』
(現中、當聖),即是一切在婚姻以外的(因此包括婚前的)性行為。」
 
首先,讓我們看看其他聖經翻譯本怎樣翻譯這個字﹕NASBNIVNRSV將這個字翻譯為「immoralities」;,KJVNKJ
Interlinear Greek-English New Testament將這個字翻譯為「fornication」。
 
再看一些聖經註釋怎樣解釋﹕NIV Commentary解釋這個字為「sexual immorality」,並不區分婚外、婚前,也沒有排除婚前。[] 
Tyndale Commentary說﹕「因為要面對試探,最好是結婚……因為婚前性行為在哥林多非常普遍,所以未婚者難於保持貞潔。」[] 
 Matthew Henry’s Commentary說﹕「婚姻是神防止人犯婚前性行為罪的辦法。」[] 
 

無論是從字面、上下文、原文、聖經翻譯本、聖經註釋來看,都意見相同﹕林前七2,指婚姻範圍外的性行為,包括婚前的,都指為「淫亂」。

 
眾學者皆醉,蔡昇達和Rock獨醒?
 

 

(二)發生性行為,即等於進入婚姻?

蔡昇達再說﹕「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就是,在一般的情況之下,當一對男女發生了性行為,這個性行為本身,就使他們成為一體,也就等同於進入了婚姻關係中!」

蔡昇達提到創世記二章24節,解釋說﹕「當兩個人成為一體時,……「一體」的原文直譯就是「一個肉體」(one flesh),……實在的肉體上的結合,意即性關係。……可見得只要是發生了性關係,就算是成為一體。因此,婚姻大略的順序是這樣的:1. 兩人發生了性關係。2. 兩人因此成為一體。3. 這是神所配合的。4. 人不可以再將這兩人分開來。」

只要發生了性關係,就等於結婚了!

相信讀聖經的人(包括筆者),都能同意「成為一體」的意思是指性關係。但是,當聖經說﹕「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即是說﹕性行為是夫婦關係的一部分。聖經並非說﹕「發生了性關係,就等於進入婚姻」!蔡昇達列舉兩個聖經人物為證﹕「亞當和夏娃並沒有進行婚禮,可是卻有「成為一體」的描述。以撒和利百加結婚時,經文也沒有提到婚禮,而是以撒直接領利百加進入帳棚內,暗指發生了性關係,然後以這個行為表示「娶了她為妻」( 24:67)。」

每個文化總有它公開「嫁娶」的習俗或儀式,或叫婚禮。亞當和夏娃,本來就是神為亞當「造一個配偶」(創二18)的辦法,所以沒有需要「在教堂披白紗,走在紅地毯上」,當時全世界的人都知道;再者,當聖經說「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不是指他們,是順便論述婚姻關係;亞當和夏娃「同房」(創四1)是在其後。

至於利百加本,她本來就是老僕人為亞伯拉罕兒子以撒娶媳婦所找來的,還送了大聘禮(創二十四),雖然聖經沒有記載他們「在五星級賓館大排宴席」,但我們也能明白,他們的婚姻關係是公開的了。

如果這兩個例子,能支持性行為可在嫁娶之先,聖經還有其他例子顯示這些人先迎娶,再發生性行為。例如﹕

拉班將利亞(本應是拉結)給雅各為妻子﹕「拉班就擺設筵席,請齊了那地方的眾人。到晚上,拉班將女兒利亞送來給雅各,雅各就與她同房。」(創二十九22-23

「猶大在那裏看見……書亞的女兒,就娶她為妻,與她同房。」(創三十八2

「波阿斯娶了路得為妻,與她同房。」(得四13

「約瑟……把妻子娶過來;只是沒有和她同房,等她生了兒子……」(太一24-25

很多人讀聖經,只選取合自己心意的地方!這就是為什麼教會裏有這麼多的歪理!

 

(三)出埃及記二十二章、申命記二十二章

蔡昇達在詳細解釋出埃及記二十二章16節之後,教導大家說﹕「如果有人跟一個還沒結婚的處女發生性行為,這個人就需要負上責任,賠償給女子的父親。……如果這人不願意負上責任,那麼就一定是罪了。」至於申命記二十二章28-29節,蔡昇達解釋說﹕「如果還是處女的女兒出嫁了,這個父親可以得到聘金。可是如果這個女兒已經不是處女了,那麼就算還嫁的出去,聘金也會少很多。所以為了保障父親的權益,律法規定,那奪走女兒處女之身的男人,需要付上足額的聘金給父親。」

所以蔡昇達說﹕「我們看到聖經個別的經文中,並沒有對所有的婚前性行為採取全面性的批判和入罪。……『姦淫罪』……不包含單身男女初次的合意性行為。」

同意,舊約沒有清楚地禁止婚前性行為。但是,為什麼?

一位拉比,Yehudah ben Shomeyr,解釋得非常有理﹕「舊約時代的中東,在希伯來文化中 ,實際上沒有婚前性行為的問題,因為一旦他們到達1213歲的青春期,他們就被視為成人,是適婚年齡了,所以他們荷爾蒙的狂濫,可以在婚姻中得到滿足。」拉比繼續說﹕「雖然妥拉沒有提到婚前性行為,新約卻有,因為時代、地點、文化不同了。……寫新約的猶太人和拉比們,是根據妥拉的原則寫的。……成為今天西方世界的正規。」「婚前性行為……從神的話的整體說來,暗示它是錯的,並稱之為「fornication」。在聖經(尤其新約)裏,「fornication」這個字,就是希臘文「pornia……定義為「兩個不是和對方結了婚的人,合意的性交。」然後拉比列舉新約經文,包括上邊詳細討論過的哥林多前書七章2節,支持他的論點。[] 

可見拉比同意上邊的基督徒學者們對哥林多前書七章2節的解釋!謝謝拉比! 

所以我們亦看見,網上《猶太教 101》說﹕「性行為只容許發生在婚姻範圍內。猶太教的觀點是﹕性行為……需要委身和負責任。要求婚後才有性行為,可以保正委身和負責任。 [] 至於婚前性行為,它說﹕「雖然妥拉沒有禁止婚前性行為,猶太人的傳統極力譴責不負責的、婚姻範圍外的性行為。」[10]Jewish Virtual Library》說﹕「拉比團體,以婚前性行為罪……是違反風俗。」[11]

有一些人自命猶太文化專家,原文釋經專家,在解釋舊約時,不懂得考慮猶太文化,故是假專家!

 

(四)若耐不住,「先上床」了,怎麼辦?

蔡昇達說﹕「初次的合意婚前性行為是否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雖然如此,蔡昇達再說﹕「雖然初次的婚前性行為不算罪,但是這不代表這個行為值得鼓勵。……甚至可以說是愚蠢的行徑。……謹慎一點總是好。」

不算為罪,只是沒有那麼好!

根據一本系統神學,罪的定義是﹕「在行動、態度、或本性上,及不上神的道德律」[12];一本神學辭解釋﹕「含意從『不中鵠或者目標』到……」。[13] 所以,「沒有那麼好」也就是不中鵠——罪也。

聖經告訴我們,人人都是罪人。有人犯撒謊的罪、有犯偷竊、脾氣暴躁……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但是聖經給我們這些罪人一個大好消息﹕「我們若認自己的罪, 神是信實的,是公義的,必要赦免我們的罪,洗淨我們一切的不義。」(約壹一9)多寶貴的救恩。感謝神!

誠然,性行為之後,不願意結婚,表示這人沒有悔改的心,嘴巴認罪,然後再重蹈覆轍,那麼審判有一天會來到,或者這是一個沒有生命的基督徒。若是真基督徒,認罪之後,必須悔改,就是負責任地結婚,然後不再進行任何婚姻範圍外的性交。

但是,人若進行了婚前性行為,告訴自己﹕不算犯罪,他就不會認罪,神也不會赦免他的罪。結果正是﹕「我們若說自己無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們心裏了。」(約壹一8

「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的教導正是熱鐵烙良心(提前四2)。

 

(五)結論

小小羊﹕「當然,對硬心的人而言,他們心意已定,反正就是認為婚前性行為是可以的。
這時,不管我們說什麼理由,提出什麼聖經經文來證明他們錯解聖經,反正他們一定會再找其他歪理來護身。……對那些知道對錯,知道自己犯罪,卻不僅不思悔改,還反過來扭曲聖經,硬說自己無罪的人,我不願意浪費時間。」[14]

阿們,阿們,又阿們!

順便請大家思想一下﹕彌賽亞猶太教的信仰是否更純正?他們的聖經解釋是否更準確?若有人自稱彌賽亞教徒、猶太文化專家、聖經原文專家,他的信仰和釋經是否更有價值?

「憑著他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太七20

 

 請繼續閱讀﹕「/三覆蔡昇達的「先上床、後結婚,合聖經」



[] http://www.oursweb.net/conmunity/re_re_detail.asp?id=37079&up=9382[] 蔡昇達,「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一):個別經文的討論」;蔡昇達,「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二):從婚姻的角度切入」();蔡昇達,「婚前性行為真的是罪嗎?(三):「心硬條款」的考量」。本文對蔡昇達的引用,均來自此三篇博文。為了方便起見,不另作註腳。[] Merrill C. Tenny, ed. The Zondervan Pictorial Bible Dictionary (Grand Rapids, MI: Regency, 1967), s.v. “Fornication,” Merrill C. Tenny. [] http://www.biblestudytools.com/search/?q=porneia&rc=&rc2=&ps=10&s=References [] Marion L. Soards, New International Bible Commentary: 1 Corinthians (Peabody, MA: Hendrickson Publishers, 1999), on 1 Cor. 7:2. [] Leon Morris, Tyndale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1 Corinthians (Grand Rapids, MI: Willia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mpany, 1990), on 1 Cor. 7:2. [] Leslie Church, ed., Matthew Henry’s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 1961),  on 1 Cor. 7:2. [] Rabbi Yehudah ben Shomeyr ,” Premarital Sex and the Torah.” (http://raybash.blogspot.com/2010/12/premarital-sex-and-torah.html)[9] “Judaism 101” on Jewish Attitudes Towards Sexuality (http://www.jewfaq.org/sex.htm)[10] Ibid. [11]Ariel Scheib, “Premarital Sex,” Jewish Virtual Library (http://www.jewishvirtuallibrary.org/jsource/Judaism/premarital_sex.html). [12] Wayne Grudem, Systematic Theology (Grand Rapids, MI: Zondervan Publishing House, 1994), p.490-92. [13] 「罪」,楊牧谷編,《當代神學辭》下冊(台北﹕校園書房,1997),頁1073[14] 小小羊部落格,「『不可姦淫』禁令不包括未婚男女婚前性行為?」http://blog.roodo.com/yml/archives/10853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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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在百川信仰看見一篇回應,歎為觀止﹕「聖經本身就提供了一個案例可供研究,那就是耶穌的母親馬利亞。馬利亞在和約瑟當時已經訂了婚,卻在舉行婚禮前即懷姙,……一旦說了出去,馬利亞雖會備受輿論羞辱,但並不至於死。……而約瑟也平安娶了馬利亞,並未因自己的「婚前性交」受到社會實質的懲罰或排拒。……我們可以得出的結論乃是:在聖經中,至少像約瑟及馬利亞這樣,已經互相認定對方為未來的配偶,且在可預期的未來會成婚的前提下,婚(禮)前性行為本身不是淫亂。……」(黃亮維,「婚前性行為可以嗎?回應蔡昇」(http://faith100.org/%E5%A9%9A%E5%89%8D%E6%80%A7%E8%A1%8C%E7%82%BA%E5%8F%AF%E4%BB%A5%E5%97%8E%EF%BC%9F%E5%9B%9E%E6%87%89%E8%94%A1%E6%98%87%E9%81%94/34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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