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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新观:比较加尔文和赖特 

张逸萍译自:J.V. Fesko,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Calvin and N.T. Wright”

http://www.ligonier.org/learn/articles/new-perspective-paul-calvin-and-nt-Wright/

Permission from Ligonier Ministries

 

 

本文摘录 

赖特这样为称义下定义:「在第一世纪,『称义』不是关于人怎样能和神上帝立关系,却是关于上帝在末了的,同时是目前,也是将来,谁是 子民的一个成员。」另一方面,加尔文的定义是:「上帝的接纳, 把我们当作义人,接受我们,并喜悦我们,我们可以说,这包括赦免罪,又将基督的义归给我们。」 

赖特的定义讲及身分鉴别——谁属于盟约——换言之,赖特是从教会学来讲;另一方面,加尔文讲及罪,和公义的需要——换言之,加尔文从救赎论而讲。他们之中的关键性分歧是,赖特实际上绕过所有属于救赎的讨论,结果和其他教义分开了;另一方面,加尔文使救赎论和教会论相连,因为知道两者相互联 

我们需要知道,加尔文讲的称义,和赖特讲的称义,是围绕两个完全不同的轴心而运转。留意加尔文将救恩、重生、信心、罪咎、悔改和成圣,都和称义连接起来。还有,加尔文强调个别的信徒,而赖特没有。 

那些饮于保罗新观之泉的人,必须有极大的分辨能力,因为在传统的学术用语之后,隐藏著自由神学,而自由神学的中心是不信。

序言

 

虽然传道道者告诉我们,日光之下并无新事(传一9),但是近年,保罗神学的一个学派摇旗呐喊地告诉我们,他们对保罗的解读,有新的观点。到底保罗新观是什么一回事?一个比较早期的保罗新观推动者,桑德斯(E. P. Sanders),争论说,历史上更正教(基督教)对保罗的解读是不正确的。保罗并不是在对抗法利赛人的律法主义;反之,保罗时代的犹太教是恩典的宗教,不是靠行为的。桑德斯形容保罗时代的犹太教全面的信仰如下: 

1)上帝拣选了以色列,又(2)赐下律法。其含义是:(3)上帝应许维持他的拣选,和(4)要求服从,(5)上帝奖赏和处罚罪过,(6)律法提供赎罪的办法,因为赎罪,结果(7)维持和重建盟约关系,(8)所有因服从而能留在盟约的人,上帝的怜悯,救赎属于他们,他们将可以得救。桑德斯强调一件事:「拣选和最终的救恩算是神的怜悯,而不是人的功绩。」[1] 

桑德斯对第一世纪的犹太教这样的形容,他称之为「圣约律法主义」(covenantal nomism)。桑德斯说,这样的凭恩典得救的模式,在保罗时代的犹太教中,绝对是占优势的,而不是一般人所想的律法主义。简单来讲桑德斯的话,就是,保罗时代的犹太人藉著神的恩典进入盟约,但他们是以服从神来维持他们在盟约内的地位。[2]可是,桑德斯在保罗神学这方面的最初工作,只不过是一个序幕。 

在桑德斯的写作之后,邓恩(James Dunn)进一步推动保罗新观。桑德斯的工作集中在第二圣殿期的犹太教,邓恩的工作焦点是保罗写作的本身,尤其他的罗马书和加拉太书。[3]邓恩顺著桑德斯的路线争论说,当保罗在加拉太书驳斥那些犹太主义者(Judaizer),他不是在对抗极度的律法主义;反之,邓恩说,保罗之「反对藉著守律法称义,更应该说,反对称义有赖割礼,或遵守犹太人的洁净礼和食物的戒律。所以有理由这样推论,保罗讲『守律法』,是要他的读者想到某些特定的律法,如割礼和饮食规条。」[4] 

那么,罗马和加拉太教会的问题,不是救赎论的问题,却是教会学和社会学上的问题。 邓恩说,「守律法」是关乎维持犹太教徒的身分,不是律法主义。保罗写这两本书的目的,是为了拆除文化的优越感,并帮助犹太人明白,外邦人也同样可以参与神的盟约。[5]虽然这是一个简短的保罗新观介绍,然而能给我们一个大略的构架,我们从这里开始,可以继续介绍保罗新观中最多产的作家的写作: 

赖特(N. T. Wright),是现今西敏寺大教堂(Westminster Abbey)的教规神学家(Canon theologian,近年写了很多保罗新观方面的书籍。他的写作附和了桑德斯和邓恩的指控,就是说,更正教对保罗的解读,是被外来的神学问题影响的随著桑德斯和邓恩的思路,赖特争论说: 

保罗时代的犹太教不是一般人所认为的靠行为称义的律法主义宗教。如果我们认为这就是保罗所评击的,我们就大错特错了。大部分基督徒释经的时候,都这样了解保罗和犹太教,以为犹太教是从前叫伯拉纠主义(Pelagianism)异端的另一种形式。根据这异端的讲法,人必须凭自己的道德力量把自己提拔起来,于是赢得称义、公义、和拯救。桑德斯说,不是。犹太教徒遵守律法,常是在盟约结构之内。上帝主动和犹太人建立盟约;上帝的恩典是前提,人(特别是犹太人)所做的,是回应。犹太人守律法是出于感恩,是对恩典的适当的反应——换言之,不是为了进入盟约,而是为了能留在其内。能「在其中」,本来就是神的恩典。[6] 

在赖特的话里,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见保罗新观的一般论点。当赖特在别处讲到基督事工的重点,他争论说,传统的解释没有击中目标。赖特说: 

那些听到耶稣呼召他进天国,神也已经在他里面动了工的人,发觉自己面对一个挑战:基督徒开始他的教会生活时,他们以为遵守某些新规则,就是这个挑战,似乎他的目的只不过是为了有一个新的道德法典。但在更正教里,这会变成一个问题,人会很敏感地知道,将「好行为」放在叫他称义的信心之前,是危险的。可是这不是重点。[7] 

不是说,赖特同意桑德斯和邓恩的每句话,但总体来说,他们在主要前提上,明显是一致的。 

这些指控和断言显然带来几个问题。更正教对保罗的解读,是否受了古代伯拉纠主义的影响?更正教自改教运动以来的释经,是否都误解了犹太教和保罗所讲的「守律法」?这样讲,对基督教的唯独因信称义的教义,有什么影响呢?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首先调查赖特对保罗的称义教义的观点;其次,我们比较他的观点,和改教运动第二代的代表者之一,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的观点。比较之后,我们可以评估,保罗新观点的讲法,至少从赖特的写作来看,是否正确。最后,我们要总论关于保罗新观的一些一般性观察,和它对改革宗团体愈来愈大的影响。

 

(一)赖特论称义

 

A)神的义 

当我们从赖特的写作看保罗新观,我们会觉得自己在一个陌生的地方,原因是,当赖特构成他的称义理论时,不会墨守绳规。他说,「流行的『因信称义』观点,虽然不是完全误导人,但没有公平对待保罗这教义的丰富和精确,而且在各方面歪曲了它。」[8]我们可以从他对「神的义」观念开始,研究赖特对称义的了解。赖特说,当任何人读到「神的义」(dikaiosu,nh qeou/, dikaiosune theou)一词,它应该视之为主词所有格或表达所有格(subjective or possessive genitive)。[9] 换言之,神的义不是他归于基督徒的,反而是属于神的一个性质。赖特这样分析罗马书第三章: 

神自己是公义的,作为一个盟约之神,他做出承诺,他也守信。就法院隐喻而言,他守信,他公正,(请留意,保罗马上继续讲及上帝不偏不倚地处理犹太人和外邦人,)他也处理了罪恶。他因此维护了那些无助的:他是那位「称有信心之人为义」的,「神的义」这主题,就是他对盟约的信实,可从法庭隐喻得见,这是极重要的经文。[10] 

明白这是神的义,对赖特称义的观念,很重要。

 

B)称义 

当赖特讲到称义,他说,这教义不是保罗写罗马书的中心主旨。他相信,「数百年来这样去读罗马书,绝对是错待了它;现在是时候了,我们要让此书的话被人听见。」[11]赖特争论说,称义的意思,不能从奥古斯丁(Augustine)和伯拉纠(Pelagius)辩论的亮光来明白它,而应该从第一世纪犹太教为背景来明白它。[12]讲到底,使徒是在第一世纪写此书的。赖特说,在第一世纪,称义一词,不是关于人怎样和神建立关系;却是神在末世的时候,决定到底谁是他子民中的一个成员,是现在,也是将来。用桑德斯的话,不是关于怎样「进入」,实在是讲及「留在其中」,也是关于「你怎样知道谁在其中」。用标准基督教神学名词来讲,与其说是救赎论,不如说是教会论;与其说是救恩,不如说是教会。[13] 

当然,这就是说,按照赖特所言,称义不是关于神的义归于我们,也不是说从耶稣基督归到个别信徒。事实上,他是在暗示改革宗传统[是错误的]。赖特特别反对「归义」(imputed righteousness)的观念。赖特说:「如果我们继续和从前一样地了解『义』,正如在法庭隐喻中,那会给我们一个印象,这是法律上的业务,一宗冷冰冰的生意,几乎是上帝思想中的一个花招,虽然这上帝是有逻辑的和正确的,但简直不是我们想要崇拜的上帝。」”[14] 

与其说,称义就是「归义」(imputation);不如说,神的义,或说,因他对盟约的信实,所以他维护那些他标明是属于他的人,以他们为清白。赖特继续争论: 

假若,一如保罗在罗马书二章25-29节所讲——假若新约开始之后,有一些真犹太人?假若有一些人得著耶利米和以西结所讲的新约应许?无论他们是激进派的犹太人与否、受割礼与否,他们都会被神视为他的真子民。这就是称义的教义,或者更确切地说,关键之举是:有一天,某时候,一个大日,上帝会维护真正属于他的人,以他们为清白。[15] 

又一次,按著同样的思路,赖特说,「从罗马书三章24-26节看,称义的意思是,那些信耶稣的人被宣告为真盟约家庭的一成员;当然也就是说,他们的罪得赦免了,因为这正是盟约的目的。」他继续结论说:「福音才是关于耶稣的信息,『因信称义』不是——于是展现了义,就是上帝对盟约的信实。」[16]从这里,人可以看见,他的意见和传统改革宗对保罗在称义观念的解读非常不同。赖特非常清楚地指出,他不赞成传统的一些观点,尤其是称义和守律法的关联,还有罗马天主教和改教运动的争论。

 

C)守律法 

赖特对「守律法」一词的分析,虽然不是在每一个细节都和邓恩一样,但赖特并不相信保罗讲的是极度的律法主义,只不过是犹太文化标记——割礼和安息日。当赖特查考加拉太书的处境(sitz in leben ),他说,保罗所讲到的问题,是关于那些外邦信徒是否需要受割礼。所以,问题就绝对不是奥古斯丁和伯拉纠,或者马丁路德(Luther)和伊拉斯谟(Erasmus)的讨论。任何读此书,尤其应从它的第一世纪背景来考虑。非常明显,它是讲到人怎样可能明确指出谁是神的子民:应该凭著犹太民族的标志,还是其他办法?割礼不是「道德」问题;与努力遵守道德,或藉著好行为赢得救恩无关;人也不能仅仅视之为宗教仪式,于是指所有宗教仪式为秘密伯拉纠主义讲的好行为,跟著偷偷把伯拉纠主义带来,以之为加拉太书的主要对手。[17] 

赖特的论点和邓恩的信念相符,当保罗处理获得救恩之道,他不是在针对犹太人守律法。又一次,赖特的分析,断言更正教的释经,是把奥古斯丁和伯拉纠的辩论带进保罗的写作中。再者,赖特争论说,天主教和更正教,被这些次要问题所困扰,故以称义的教义为争论的武器,而没有留意「普世教会主义」(ecumenism)。赖特说: 

加拉太书二章是保罗关于称义的最主要阐述。在这一章里,核心问题是:谁是可以一同吃饭的基督徒?对保罗而言,这是关于犹太基督徒应否和外邦基督徒一同吃饭的问题。很多基督徒,无论来自改教运动的传统,或反改教的传统,以为「称义」的教义为辩论的中心,又以为加拉太书此章是描述人怎样获得救恩,都伤害了教会。他们把这个教义颠倒了。称义宣告:所有信耶稣的人,不管他们的文化或种族有异,都能同桌吃饭。(让我们面对现实,很多宗派的分歧,甚至同一个宗派里的分歧,归结是文化上的,不是教义上的。)重要的是信耶稣,对称义的细节,或是否适当地了解,不是决定人能否参与圣餐的重点。[18] 

那么,让我们概括赖特对称义的观点。

 

D)总结 

根据赖特,改教运动者对保罗写作的解读,没有握到要点。更正教的释经,从改教运动开始,是被奥古斯丁和伯拉纠辩论影响,忘了加拉太书和罗马书的情境。保罗发起称义的教义,不是为了讨论「靠行为称义」相对于「信耶稣」;他是为了解释『义』,或作『上帝对盟约的信实』,和属上帝子民的身分鉴别的关系。现在,让我们继续研究约翰加尔文在称义这教义上的写作。

 

 

(二)加尔文论称义

 

A)神的义 

要好好的比较赖特和加尔文,让我们来看加尔文对称义教义的讲法,藉此调查赖特的了解。[19]这样研究可以方便我们比较和对照两位神学家。首先,我们来看看加尔文怎样了解「神的义」一词。罗马书一章17节有这名句,当加尔文注释这经文时,他说: 

根据我的了解,神的义一词,就是他坐在法官席上时所判为无罪的;另一方面,也是那些从人的讲法来讲,被算为义的,似乎累赘,就是一般被认为是「人的义」。可是,保罗无疑间接提到很多预言,就是圣灵一直讲及的,将来在基督的国度里,有神的义。有一些释经家解释,这就是「神赐给我们的」。我同意文字的解释,就是表面的意思,因为神因他的福音,称我们为义,于是拯救了我们。虽然我不会花太多时间,然而前者的意思似乎更适合。更重要的是,有一些学者认为,『义』不但包含罪恶白白被宽赦,更有一部分是重生的恩典。可是我坚持,我们的生命以得恢复,因为神白白地和我们和好。我们以后要详细地讲这一点。[20] 

现在,我们必须留意加尔文怎样讲及这重要的词句,也要留意比对他和赖特的分析。赖特把「神的义」当作一个主词所有格或表达所有格,换言之,是属于神的一个性质;加尔文不认为它是受格或属格,换言之,它是赐给人的东西。加尔文认为,神的义会带来罪恶被宽赦和重生的恩典。他这一点,有如赖特的观点,对称义的了解有重要的含义。 

当加尔文为称义下定义,他说:「上帝接纳我们,向我们显出恩惠,把我们当作义人,包含赦免罪恶和将基督的义归给我们。」[21]我们从加尔文对称义的定义中,可以重复地看见赦罪的主题。当他解释说,神的义带来重生的恩典,他也具体地讲清楚获得恩典的途径——就是「归义」(imputation);赖特反对这想法。他们相反的地方是:加尔文说,如果神辩护我们的办法不是宣判无罪和原谅,保罗这两句话:「一切都是出于神,他藉著基督使我们与他和好,又将劝人与他和好的职分赐给我们。」和「 神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他里面成为 神的义。」又怎样解释呢?首先,我结论说,那些与神和好的,他们被称为义,意即:神原谅我们,所以称我们为义,正如在其他经文,称义和控诉作对比。这对照清楚显示,这表达方式是法庭用语。任何稍懂希伯来文,头脑清醒的人,不可能不知道,词句有它的来源,取自其意向和含义。当保罗讲到不靠行为而得的义,就是大卫讲的「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22] 

又一次,我们可以看见加尔文和赖特的分别。对赖特而言,上帝也作出法庭的称义宣告——即是说,上帝在末世时指明,谁是属于他盟约的子民。赖特说,这包括罪被赦免,但他并没有讲清楚怎样成就。反之,加尔文说,称义是法庭的宣告,上帝宣告一个罪人洁净和公义。他是根据哥林多后书五章19-21节讲这话,法庭上同时有「有罪」和「无罪」两个平行的宣告。加尔文和赖特的对比是明显的。所以我们还有一个问题要勘探,就是,加尔文所了解的「守律法」是什么意思?

 

B)守律法 

当加尔文解释罗马书三章27-28节,他排除人能从任何途径赚取救恩的可能性。和赖特对比之下,是的,加尔文当时也惹来一场争论——就是「义理功绩和情谊功绩」(condign and congruent merit)的辩论。当然,这是加尔文所反对的,这是他的特点。他只简短地提到这问题,然后继续他的分析。加尔文说,如果律法可以把我们送到死地,有什么荣耀呢?它岂不是剥夺我们的荣耀,叫我们羞愧呢?他表示,我们的罪,在律法的审判之前,是敞开的,因为我们都没有遵守。他在这里的意思是说,如果守律法可以得到义,我们就有可能夸口了;但我们只靠相信,我们不能说自己有什么,因为信心来自神,我们没有带来什么,只有谦卑地承认自己的需要。我们必须小心留意信心和行为的对比,因为在这里提到行为,一般是没有任何附添的。所以他不是讲到遵守仪式而已,也不是外面的行为,而是包括所有能想得到的,藉工作而得的功绩。[23] 

现在,赖特和加尔文在这方面的对比是明显的。赖特说,守律法指那些文化边界记号,如割礼和安息日;加尔文相信,这是指一般性的人的努力。我们现在已经解释了加尔文和赖特这些观点,指出两个立场的不同,我们可以分析他们的不同之处,然后决定赖特对改教运动关于保罗的解读的宣称是否有理。 

 

(三)分析赖特的宣称 

即便你没有受过什么训练,你也可以看得见赖特和加尔文,在称义一观念上有很大的分歧。再者,加尔文提到和天主教辩论「义理功绩和情谊功绩」一事,似乎令赖特的话有理——至少加尔文在解读保罗的时候,加上外来思想。他们没有从第一世纪背景解读保罗,他们在十六世纪的议题,就是奥古斯丁和伯拉纠的辩论,影响他们的释经。可是,仔细分析赖特的宣称,又再深研究加尔文对保罗的解读,可以揭露赖特的批评不正确,而且揭露他对保罗称义的解释有缺点。我们将从一些一般性的观察开始,分析赖特的宣称,然后再探索加尔文解释保罗写作的详情。

 

A)赖特研究法的缺点 

当我们检查赖特批评改教人士解读保罗的话,他明显缺乏一手资料。例如在《再思保罗神学争议》(What Saint Paul Really Said)里,我们看见赖特在他对称义教义的调查里,以赞成的态度引用麦葛福(Alister McGrath)。麦葛福说: 

称义的教义已经发展了一些和圣经不同的观念,关心人怎样和神建立关系,教会把人与神和好的讨论,归入称义的范围,这样的观念和强调,是新约圣经所没有的。于是在教义神学里,「称义的教义」的意义,和保罗原意无大关系。[24] 

现在不谈麦葛福正确与否,但他有一手资料为根据,而赖特没有。赖特没有引用一手资料以证明传统对保罗的解读是错的,也没有指出改教运动人士怎样被奥古斯丁和伯拉纠的辩论影响他们,以至肆意诠释。[25]在提倡保罗新观的人中,这是常有的。 

例如,当邓恩批评马丁路德,他没有引用一手资料支持自己的话,就是没有说明,马丁路德解释罗马书七章的时候,怎样受了他自己因焦虑而归正的影响,而胡乱诠释。为了证明自己的谴责有理,邓恩引用Bainton写的马丁路德传记,而不是直接引用马丁路德的写作。[26]至低限度,这是有缺点的研究法。从学术界研究观点而言,我们可以不同意一个立场,但批评人而没有证据,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赖特没有检查一手资料和其历史背景,他的话缺乏使人信服的力量,因为他的话没有事实为基础。现在让我们看加尔文解释罗马书的历史背景,我们可以看见,他不是在解释圣经时加上私人意见。 

当我们看看加尔文写他的罗马注释时的十六世纪四周环境,有很多因素要考虑,可以对抗赖特的讲法。David Steinmetz留意到,在十六世纪时,有超过七十个路德会、改革宗、天主教、和激进的神学家都曾出版罗马书注释。此外,还有从俄利根(Origen)到安波罗修(Ambrosiaster)的早期教父所写的注释,部分的和完整的,还有少量的中世纪作品。虽然加尔文没有受教于所有可能得到的罗马书注释,他的作品肯定反映这些文献的影响。[27] 

例如,加尔文在解释罗马书第四章时,在他对亚伯拉罕的分析中,提到非尼哈(罗四6)和童贞女马利亚(罗四20),因为他遵守「一个释经传统,就是,当他不是作者,而他分享其他人的解释时,他需要诚实地在各方面代表不同的意见。但保罗自己并没有提及非尼哈或马利亚。」[28]换言之,加尔文在解释这段经文时,参考其他人的意见,追索一千五百年前的有名的奥古斯丁和伯拉纠辩论。加尔文并不是在解释圣经时,将奥古斯丁和伯拉纠辩论加到经文意思里去。赖特在他的分析中,忘记考虑这个历史-文章脉络的问题。 

保罗新观人士使用大量的第一世纪犹太教文献为支持,因为第一世纪犹太教的文件显出当时的神学气氛。他们争论说,这些文献所展现的,和传统观点完全不同。保罗时代的犹太人不是极度的律法主义者,却主张恩典;他们不过是为了保留他们的文化身分鉴别。例如桑德斯研究导师拉比(Tannaitic[1] 的文献、死海古卷、次经和伪经,得出他的结论——也是赖特基本上同意的结论。[29]  

是的,改教运动人士,包括加尔文,没有研究这一大堆文献;的确,他们不可能探索其中的文献,因为几百年前还没有发现死海古卷。然而,这不是说,改教运动人士都对第一世纪犹太教无知。保罗新观的提倡者并没有考虑到,改教运动者对次经,就是两约之间的犹太教写作,非常熟悉。例如,当加尔文回应各种罗马天主教教条时,他引用次经。例如加尔文说: 

犹大对最后复活有坚定的希望,他这一点的虔诚,值得赞扬。他到耶路撒冷为死人献祭。写历史的人也没有强调犹大之举为赎罪,却当作是为了他们可以和那些为国家和信仰而死的信徒同享永生。这样做,当然有迷信和固执狂热的成份,但当我们知道基督来了,叫这些停息了,那些人继续给我们传扬献祭律法,是绝对愚蠢。[30]  

加尔文认识第一世纪犹太教,至少从次经来认识她,她有迷信的做法。然而,关于次经下面这段话:「主,我们的神,不是因为我们的列祖和君王的虔诚行为,所以我们来到你面前祈求怜悯。」(Bar. 2.18; NRSV)  加尔文说,它是「非常真实和神圣的话。」[31]加尔文,至少暗示,他知道在第一世纪的犹太教里,有部分神学是正确的。新观的人也许会说,这就是「相信神的恩典之人」。但加尔文不单熟悉这样的讲法,他也非常认识那些,我们胆敢说,性质比较像「伯拉纠」的。 

我们在次经里读到:「如果你愿意,你可以守法律法,又在自己所拣选的事情上忠心;他将水和火放在你面前,你向你所选择的,展张双手。生和死在每一个人的面前,你所得到的,就是你自己的选择。」 (Sir. 15.14-17, NRSV; Vg. 14-18) 加尔文这样回应: 

诚然,人在被造时,有著获得生或死的能力;另一方面,假若他失了他的能力,怎么样呢?我没有意思反对所罗门的话:「神造人原是正直,但他们寻出许多巧计。」但当人堕落,为他自己和创造带来灾害,无论他被造的时候是怎样的,当他败坏和堕落之后,不再一样了。所以我只回答我的对手,也是回答《德训篇》(Ecclesiasticus)本身,无论作者是谁,如果你想告诉我,在人自己里面,可以寻得拯救,我不会太尊敬你。即便这样做,是对神不可置疑的话,算是有丝毫偏见,[我仍然坚持]。[32] 

加尔文否决次经这段话,不是因为《德训篇》或者《便西拉》(Sirach)不属正典,是因为它和圣经,例如罗马书第三章,有矛盾。有趣的是,保罗新观的人没有处理这段话,但伯拉纠和伊拉斯谟却都留意到。[33]所以,十六世纪的释经者虽然对第一世纪的犹太教文献没有这么了解,他们并不是完全不知道她的模式。反之,因为罗马天主教和改教运动人士的道理和正典有不同,十六世纪的神学辩论直根于第一世纪犹太教文献,也就是次经。现在,我们已经报导了一般的历史-背景问题,我们可以把注意力转向个别的释经和神学事情。

 

B)个别释经问题 

从上边所讲的到赖特和加尔文的观点,可知两个神学家有不同。为了有一个构架为根据,我们比较了三个主要的地方:(1)「神的义」是什么意思;(2)称义的本质;和(3)「守律法」一词的意义。我们现在虽然不想逐点来个全面的驳斥,(有其他人已经这样做了),我们可以观察加尔文的释经办法,比对于赖特的。[34] 

关于「神的义」一词,我们必须问,保罗是否讲上帝所具有的道德性质,即是说,赖特讲的神对盟约的信实?还是一些他分给他的子民的东西,即是说,加尔文讲的法庭上的义?当然,这一词出现于罗马书一章17节,是新约释经学里,最具争议的一词。[35]虽然我们不可能详细地分析这词,我们应该看得见,加尔文附和保罗,而赖特却沉默。赖特说,「神的义」是神所专有的;反之,加尔文留意到,它不但属于神的,也是神传达给信徒的。请见加尔文对罗马书三章26节的解释: 

保罗在第一章教导我们说,当基督来了,「神的义在福音显明出来」的意思。他肯定地说,有两部分:第一,上帝是公义的,不如我们,在他里面有完全的公义,他配得所有的赞美,只有他配得到公义的荣耀;而整个人类被判为不义。另一部分,则指传递「义」,上帝绝对没有将自己的丰富留为己有,却向人类倾倒。如果我们没有追求他,他白白把基督赐给我们,按照我们对基督的信心,神称我们为义,神的义在我们里面显露了。由此可见,所有人都是不义和失落的,直到有从天上赐给他们的补救法。[36] 

所以,若要争论说:「神的义」一词纯粹是神的道德性质,即他对盟约的信实,是没有考虑到保罗的话。保罗说「神的义」,不仅说他是公义的,也是称人为义的,而这样的义,是藉著信而传递的。这样我们就可以谈及加尔文和赖特的第二个问题,就是称义的本质。 

请记得,我们曾留到,赖特可能同意,罗马书三章26节说,上帝同时是公义的,也是称人为义的。但是加尔文和赖特会不同意于:称义本质和信徒的关系。我们已经看见,赖特认为称义就是:上帝宣告一个人是他的盟约子民之一,而重点是:最终在末世时,上帝称他的子民无罪。另一方面,加尔文相信,称义实际上是基督的义,藉著相信,归于信徒。 

这样粗略地解释两个神学家的观点,有几个需要留意的地方——就是和称义有关的重要教义问题。华腓德(B. B. Warfield)观察到,圣经里的教义是一个有机体;它们当然可以单独地讨论,但是最终不能分割的。[37] 这一点指出赖特和加尔文之不同。 

例如,让我们比较他们两者对据称义的定义。首先,赖特这样为称义下定义:「在第一世纪,『称义』不是关于人怎样能和神上帝立关系,却是关于上帝在末了的规定,同时是目前,也是将来,谁是他子民的一个成员。」[38]另一方面,加尔文的定义是:「上帝的接纳,他把我们当作义人,接受我们,并喜悦我们,我们可以说,这包括赦免罪,又将基督的义归给我们。」”[39] 

他们两个人的分歧是明显的。赖特的定义讲及身分鉴别——谁属于盟约——换言之,赖特是从教会学来讲;另一方面,加尔文讲及罪,和公义的需要——换言之,加尔文从救赎论而讲。他们之中的关键性分歧是,赖特实际上绕过所有属于救赎的讨论,结果和其他教义分开了;另一方面,加尔文使救赎论和教会论相连,因为知道两者相互联系。我们再看几个例,就清楚了。 

例如,当赖特讲到基督的工作,他说,耶稣来,主要不是为救恩;反之,基督介绍教会学和末世论的问题——即是说,上帝怎样在末日证明他的子民无罪。赖特争论说,基督的「首要目的,是要召唤以色列人『悔改』——主要不是琐碎的罪,却是整个国家的反叛,向创造主和盟约之神反叛。」[40]根据赖特,第一世纪犹太教若要获得最终的称义,(或作神子民得以被判无罪和胜利),她有三条可行之路:(1)昆兰团体的隐居;(2)和罗马(如希律王)的政治和解;(3)狂热的犹太教徒的军国主义。[41]这些带来上帝盟约国度的办法,都是华而不实的意见。赖特说,重点,不是信仰,而是末世论;不是道德,而是国度来临。正如耶稣所宣告的神国的来临,对当代人来说,是一个挑战,一个议程:放弃你的传统见解,那会将你毁了的;反之,接纳另一个和传统不同的解释,这个看似损失,却是真胜利。我认为,这是一个挑战,可见于耶稣和法利赛人的交锋,最终他们设谋要杀耶稣。[42] 

赖特继续详述耶稣和法利赛人的冲突,并争论说,这样的冲突,不是因为他相信因信称义,是一个反律法主义者,而他们相信因行为称义;却是因为他为以色列人所订的国度计划,需要以色列人放弃她疯狂和偏执的自卫,又以列祖的法典强化之,却不重视在世上做光做盐的使命。[43] 

现在让我们留意,赖特绕过罪和救赎的讨论,只谈教会学和末世论。所谓悔改,不过是放弃对盟约和末世论的传统误解。个人道德、罪、救恩观,都没有谈及,但这些观念和称义、教会、末日,都无可避免地有关连。 

另一方面,再看加尔文,对比于赖特,我们看见一个正面和全面的,有机的称义观点。加尔文说,称义和很多其他教义互相协调。他这样写:「基督称义的人,他同时也叫他成圣,有永久和牢不可破的联系。那些被他智慧光照的人,他救赎他们;他所救赎的,他称他们为义;他所称为义的,他又叫他们成圣。」[44]加尔文根据这样的思路,勾画出称义的次序。当他说,上帝有计划,随自己的圣洁美意,接纳罪人,他在罪人里面,除了他的可怜样子,看不见有什么值得他的怜悯,因为他看见人一无所有,完全没有善行;他从自己身上,寻找善待人的原因。那么上帝以自己的良善抚摸罪人,为了叫他对自己的作为完全绝望,以神的怜悯为整个救恩的基础,这就是罪人得到救恩的信心经历。从福音书的教导,他承认自己已经与神和好,基督的义为他代求,罪被赦免,所以他被称为义。[45] 

我们需要知道,加尔文讲的称义,和赖特讲的称义,是围绕两个完全不同的轴心而运转。留意加尔文将救恩、重生、信心、罪咎、悔改和成圣,都和称义连接起来。还有,加尔文强调个别的信徒,而赖特没有。可是,加尔文是否过度强调个别信徒,而忽略了整体呢? 

首先,加尔文在他的称义教义上,并没有因强调个别信徒,以至他忽略整体。上边讲过,加尔文认识到,教义是一个有机体。看我们只需要看加尔文所做的连接,便能知道。例如,他对无形教会的定义是「所有上帝的选民」,就是那些得到称义的人。[46] 

我们可以进一步解释这观念,当我们想起,加尔文时代,不是我们现在所生活的极端个人主义的时代,他活在一个团体团结的时代,以教义、信仰告白、和教理团结。例如,加尔文开创了一个做法,要求日内瓦所有居民都接受同一个信仰告白,好维持城市整体的团结。[47] 

加尔文的《Instruction in Faith》,也是他们城市的教理。此书这样讲及浸礼:「浸礼……是一个记号,是我们公开的宣告,我们愿意成为神的子民,和所有信徒一同事奉和尊崇同一信仰,同一的神,直到最后。」[48]加尔文说,个别的人,受浸加入一个团体。所以我们看见加尔文并没有忽略教会的团体性,和它与称义的关连。 

第二,加尔文强调个人救恩的观念,是否错了?例如,赖特争论说,保罗致罗马人书不是「一个关于得救、关于怎样和神建立关系的,脱节的陈述;而是要阐述关于创造主上帝盟约的目的。」[49]然而,加尔文不过重述圣经里面的一个主要题目——人怎样和神和好。 

加尔文评论,那位问保罗和西拉「我当怎样行才可以得救」(徒十六30)的腓立比禁卒,为「真诚地谦卑,向神的工人请教。」[50]加尔文在这里的评论,当然靠谱,因为腓立比禁卒问的问题是,他这个人怎么能得救。 

在这里,我们想知道,赖特和其他保罗新观提倡者,是否认为改教人士对保罗的解读,有后现代思想?那是时代错误。[51]例如,加尔文是否会和布特曼(Rudolf Bultmann)一样地说:「人之死是因为人努力生存,把自己的资源花光了,于是失去了自己,」但另一方面,「生命来自向神投降,反而得到自己」?[52]我们难于想像加尔文会将存在主义者海德格尔(Heidegger)思想读进保罗的话里。 

讲完了这些问题,现在来到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问题,就是「行律法」一词的意思。 

上边已经讲过,赖特和其他保罗新观提倡者,都说,「行律法」一词,和律法主义无关。反之,这词指犹太文化的标志,或边界记号,例如割礼。我们必须问,加尔文有没有误会这关键性的词组。答案是:没有。我们怎么知道加尔文没有曲解这词?可以从两方面看见:

 

首先,「行律法」(e;rgwn no,mou, ergon nomou)一词,并不是唯一与「靠恩典得救」并列的词句。 例如,当加尔文分析罗马书九章11节时,他说,神并不考虑行为的功绩,因为雅各和以扫都没有什么善行,叫神可以作为衡量。他说,保罗「认为立功和神的目的相反,他的目的,是完全按照他的美意。」他再说,雅各被拣选,以扫没有,「因为这两兄弟生下来以前,他们并没有行恶或行善。」[53]请留意加尔文并没有把奥古斯丁和伯拉纠辩论带进来;他只附和保罗认为行为,若非善、就是恶。这一点并不是赖特的巧妙的定义。罗马书第九章并非保罗以行为和恩典对立的唯一地方。 

加尔文注释以弗所书二章8-9节,说保罗「包含在罗马书这长长的争论里,和加拉太书里面的,都表示『义』只藉著神的怜悯而来临,因为福音赐给我们的,藉信而接受,不是行为的功绩。」他继续有一个生动的分析,罗马天主教对这词组的了解,和新观对工作的了解,实际上平行。就是,都有缺点。当加尔文说,罗马天主教,(我们可以加上:赖特和其他保罗新观人士),告诉我们,当保罗讲不靠行为称义,他讲的是仪式。但我们可以相当肯定说,保罗不是讲某一样的工作,他是否决所有靠行为而有的『义』——非也,是整个人,包括他的所有一切。我们必须看见人和神的对比,立功和恩典的对比。如果只在仪式上,为什么要将神和人对比?[54] 

保罗新观并非如此新颖,赖特并非第一个释经者,尝试将「行律法」一词范围缩窄,或在此,「行为」一词的意思收窄,使之窄于一般性的靠行为得功绩。[55]加尔文排除了「行为」只有指仪式,包括割礼的仪式。再者,我们必须知道,加尔文使用信仰类推(analogia Scripturae )以达至他的结论。他说,以弗所书二章8-9节是保罗从罗马书到加拉太书所争论的精华。赖特指控加尔文将奥古斯丁和伯拉纠辩论带到他对保罗的解读去,并事实并非如此。可是请留意,有趣的是,保罗新观人士,包括赖特,都不同意加尔文对这段主要经文的解释。 

保罗新观人士不同意加尔文的结论,大有可能,不单因他曲解了这段经文,而是因为他们反对以弗所书是保罗写的。例如,邓恩不相信以弗所书是保罗写的。虽然赖特并没有清楚地否认保罗是以弗所书的作者,但他没有提到以弗所书二章8-9节。 [56] 

为了论证,让我们假设保罗并没有写以弗所书。即便如此,彻底地研究和解释称义教义,应该解释这段经文。我们至少可以这样讲:忽视这段经文和加尔文对它的解释,但却指责改教运动传统用私意解经,是不良学术。 

我们现在已经检查过加尔文和赖特的重要问题,我们可以概括其结果,然后整理一些重要结论。

 

(四)概括和结论 

在我们比较和对照赖特和加尔文对称义的分析,我们看见两位神学家有极大的分歧。保罗新观人士说,保罗主要是在处理教会学和社会学,就是犹太人和外邦人怎么能在第一世纪教会里相处。称义就是上帝对他的盟约信实,展现他的义,在时代结束的时候,上帝的宣告,要称他的子民无罪。另一方面,改教人士说,保罗主要是讲及救赎,也有教会学和末世论相互啮合。结果,称义就是当上帝基与于耶稣基督的义归算为人的义,称人为义。如果这篇文章说明了什么,就是赖特和加尔文对称义的观念是围绕著两个不同的轴旋转。 

Trueman说:「老实不客气」,目前所谓保罗新观提倡者对称义教义的修订,似乎无他,不过是根本否认——不仅是否认在改教运动路线上的更正教教义,也是否认,至少从奥古斯丁开始至今,整个西方传统的称义教义。[57] 

借用科学史的话,保罗新观人士邀请我们,从他们的望远镜去看,好看见宇宙并不是围绕著救赎论旋转,而是围绕著教会学旋转。我们是在教会史上的一环,现在哥白尼式的革命开始了,保罗旧观的拥护者马上要红著脸懊恼,因为他们不愿意从望远镜看见真理?坦白地说,答案是——不。 

事实上,我们从望远镜看见,保罗新观不是瞄准整个宇宙,而是对准他们自己所制造的一个天体运转模型。保罗新观听似不祥兆头,直到我们看见,尽管他们不断地背诵他们的歪曲之言,但它没有引用改教运动的一手资料,而且是基于一个不完全的圣经正典 

保罗新观人士绝对不是革命者,他们不过是一小队的和平抗议者,燃烧著马丁路德和加尔文的模拟像。可是,这并不是说,保罗新观是一个无害的神学运动;相反的,新观对教会是相当致命的。为什么?这样讲,是否太过份了?不是,这不是夸张。 

保罗新观之所以致命,是因为它介绍一个和福音派神学不同的思想。而且,保罗新观的建议者否决者了,索源于奥古斯丁的,对称义的了解。不单新观拥护者否决了历史上对称义的了解,也否认了福音派历史上对正典的了解。[58]例如,被包括在《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series》里的邓恩对罗马书的注释,按说是「肯定地忠诚于圣经权威,是上帝的启示。」但它不但不是肯定地忠于上帝的启示,保罗新观人士在很多方面,表现出劣拙的释经。齐克果(Søren Kierkegaard)留意到,「劣拙的圣经解释,继续解释基督的话,直到它揭露出自己的没有灵气的意思——然后,摆脱所有困难,理直气壮地诉诸基督的话,使人麻木!」[59]我们也可以说,新观诉诸保罗的话。赖特为了显得有理,理直气壮地诉诸罗马书和加拉太书,而方便地忽略以弗所书。可是,这并非最凶险的威胁。 

保罗新对教会非常有害,因为它所使用的术语。保罗马新观提倡者使用名词,如圣经、罪、称义、行为、信心、福音,但他们的意思是完全不同的。虽然是八十多年前,梅晨(J. Gresham Machen)的话,今天然而适合。梅晨说,毫无疑问,教会出现了「一场可怕的危机」。在福音派教会的事工里,有很多人丢弃基督福音。他们模棱两可地使用传统词组,但代表不同的意见,好像他们只是对圣经的解释有不同,于是那些对信仰有敌意的人,可以安全地进到教会来。[60] 

保罗新观使用传统的学术用语,有一些在改革宗传统里的人,还以为保罗新观不是改革宗的敌人。 George Grant近来评论赖特的《再思保罗争议》说,赖特「衡量证据,看见只有历史上的圣经传统,才能充分地回答使徒对信仰贡献这棘手问题……赖特以法庭式的精确,钻研新约,为一个保守的神学观念增加价值。」[61] 

同样地,Douglas Wilson说,「虽然赖特强调团体的称义是重要和和必须的,他这样强调叫人担心。但在他一个讲道录音带里,我听见他清楚地说,他[赖特]并不否定更正教的个人称义的教义。从总体而言,他是一致的。[62] 然而,人必须问,赖特讲称义,他是讲人被算为义,还是讲末世的定义?若不是前者,那么,他是一致的;若是后者,那正是梅晨所讲的危险——传统学术用语盖著自由神学。 

答案似乎是后者,因为Wilson说,赖特是一个「杰出的释经者」,他「不会避免指出,经文和『标准』解释有异。」[63]受过训练的神学家或新约学者,都能迅速地鉴别到术语意义的转变,但当那些一般平信徒,只读Grant的评论,或Wilson的一般性认可,他们就不能鉴别了。 

同样地,费城西敏斯特神学院Westminster Theological Seminary)的旧约教授恩彼得(Peter Enns)近来也正面地评论赖特的两册讲道集。恩彼得说,「我向那些愿意更认识圣经里的基督,又把这位基督的挑战带到他四周的人,毫无保留地推荐这些书。[64]然而,赖特对福音、罪、称义和信心的观点,都在他的讲道里,那么我们不能不纳闷,赖特讲的耶稣是否真的「圣经里的基督」。 

保罗新观的拥护者没有给我们任何原因,可以叫我们放弃旧观。他们的案件缺乏一手资料,他们的基本前设又和圣经本身有矛盾。那些饮于保罗新观之泉的人,必须有极大的分辨能力,因为在传统的学术用语之后,隐藏著自由神学,而自由神学的中心是不信。最后,似乎传道者是对的——日光之下,并无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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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 J. V. Fesko Marietta , Ga Geneva Presbyterian Church (OPC) 的牧师,也是RTS-Atlanta 神学院的系统神学客座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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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 P. Sanders,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 (Philadelphia: Fortress Press, 1977), p. 422. [2] D. A. Carson, “Introduction,” in Justification and Variegated Nomism: A Fresh Appraisal of Paul and Second Temple Judaism , eds. D. A. Carson, Peter T. O’Brien, and Mark and Seifrid, vol. 1,The Complexities of Second Temple Judaism (Grand Rapids: Baker Books, 2002), p. 2. [3] James D. G. Dunn, The 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Black’s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Peabody: Hendrickson, 1993); idem, Romans,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vols. 38 a & b (Dallas: Word Books, 1988). [4] James D. G. Dunn,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Bulletin of the John Rylands University Library of Manchester 65 (1983), pp. 95-122; idem, Jesus, Paul, and the Law: Studies in Mark and Galatians (Louisville: Westminster / John Knox, 1990), p. 191. [5] Carson , “Introduction,” p. 4. [6] N. T. Wright, What Saint Paul Really Said: Was Paul of Tarsus the Real Founder of Christianit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7), p. 19; also see idem, The Climax of the Covenant(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1991), p. 173; and idem, Who Was Jesus?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2), p. 59. [7] N. T. Wright, The Challenge of Jesus: Rediscovering Who Jesus Was and Is (Downers Grove: Inter Varsity Press, 1999), p. 45; also see idem, Covenant, pp. 17, 122. [8] Wright, Paul, p. 113. [9] Wright, Paul, p. 101; also see idem, Covenant, p. 216. [10] Wright, Paul, p. 105. [11] Wright, Paul, p. 117. [12] Wright repeats this charge multiple times, see Paul, pp. 19, 32, 35, 116, 120, 124, 129. [13] Wright, Paul, p. 119. [14] Wright, Paul, p. 110. [15] Wright, Paul, p. 127. [16] Wright, Paul, p. 129; see also idem, Covenant, pp. 148, 214. [17] Wright, Paul, pp. 120-21; see also idem, Covenant, p. 240. [18] Wright, Paul, pp. 158-59. [19] 请见: Barbara Pitkin, What Pure Eyes Could See: Calvin’s Doctrine of Faith in Its Exegetical Context(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 41-69.解释加尔文因信称义教义和信心的关系。[20] John Calvin, Romans and Thessalonians, trans. Ross Mackenzie, Calvin’s New Testament Comentaries, vol. 8, eds., David W. Torrance and T. F. Torrance (1960;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5), p. 28. [21] John Calvin, Institutes of the Christian Religion, trans. Ford Lewis Battles, ed. John T. McNeill,The Library of Christian Classics, vols. 20-21, ed. John Baillie, et al.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Press, 1960), 3.11.2, p. 727. [22] Calvin, Institutes, 3.11.11, pp. 738-39. [23] Calvin, Romans, pp. 78-79. [24] Wright, Paul, p. 115.  Cf. Alister McGrath, Iustitia Dei: A History of the Christian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vol. 1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2. [25]例如,见:赖特的大多数学术著作,我们可能会认为将是最注释 (N. T. Wright, Jesus and the Victory of God [ Minneapolis : Fortress Press, 1996], pp. 14, 123-24, 280, and 380). 在这些地方,他引用路德,加尔文,梅兰希(Melanchthon)和改革宗的名字,但只有一个一手资料,是涉及梅兰希的《Loci Communes》。他讲路德,也我们引用二手资料: Oliver O’Donovan, Resurrection and Moral Order: An Outline for Evangelical Ethics (Leicester: Inter Varsity Press, 1986). [26] Carl R. Trueman, “The Portrait of Martin Luther in Contemporary New Testament Scholarship: Some Casual Observations,” Lecture delivered at Tyndale Fellowship in Christian Doctrine, 2001; cf. James D. G. Dunn and Alan M. Suggate, The Justice of God: A Fresh Look at the Old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by Faith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4), p. 6; Roland Bainton, Here I Stand: A Life of Martin Luther (Nashville: Abingdon, 1950).  The same criticism can be said about Sanders’ own knowledge of historical theology (see Moisés Silva, “The Law and Christianity: Dunn’s New Synthesis,”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 53/2 (1991), p. 348. [27] David Steinmetz, “Calvin and Abraham: The Interpretation of Romans 4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Church History 57 (1988), pp. 443-55; also in idem, Calvin in Contex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 65. [28] Steinmetz, “Calvin and Abraham,” p. 66; cf. Calvin, Romans, pp. 86, 98. [29] Sanders,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 passim; Wright, Paul, pp. 18-20. [30] Calvin, Institutes, 3.5.8, p. 679. [31] Calvin, Institutes, 3.20.8, p. 860. [32] Calvin, Institutes, 2.5.18, p. 338.  除了和圣经矛盾,《便西拉》也自相矛盾, cf. Sir. 33.12 (Donald E. Gowan, “Wisdom,” in Justification and Variegated Nomism: A Fresh Appraisal of Paul and Second Temple Judaism , eds. D. A. Carson, Peter T. O’Brien, and Mark and Seifrid, vol. 1, The Complexities of Second Temple Judaism (Grand Rapids: Baker Books, 2002), p. 216.  [33] 桑德斯、邓恩、赖特都没有讲到这段经文。桑德斯在他的续著, Paul, the Law, and the Jewish People (Minneapolis: Fortress, 1983). 也没有讲。  See Pelagius,Pelagius’s Commentary on St Paul’s Epistle to the Romans, trans. Theodore de Bruyn (1993; Oxford : Clarendon Press, 1998), p. 126; and Martin Luther, The Bondage of the Will, trans. J. I. Packer andO. R. Johnston (Grand Rapids: Revell, 1957), pp. 143ff.  这不是保罗新观人士唯一引用次经的地方。例如,关于 Sirach 3.2, “Those who honor their father atone for sins,” 桑德斯、邓恩、赖特都保持沉默。Cf. Sanders, Paul and Palestinian Judaism, p. 338; Silva, “The Law and Christianity,” p. 348.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ough, that new perspective theologians would reject appeals to the Mishnah and Talmud as evidence of legalism in first-century Judaism.  要注意,虽然,新观的神学家会拒绝给《米示拿》和《塔木德》(Talmud)中,第一世纪犹太教是律法主义者的重要证据,他们争论说,这些文件都远在第一世纪之后,不能准确地代表第一世纪思想。 (Wright, Who Was Jesus?, p. 55).    [34] See Richard B. Gaffin, “Paul the Theologian,”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 62/1 (2000), pp. 121-41; Thomas R. Schreiner, The Law and Its Fulfillment: A Pauline Theology of Law (Grand Rapids: Baker Books, 1993); Peter Stuhlmacher, Revisiting Paul’s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A Challenge to the New Perspective (Downers Grove: Inter Varsity Press, 2001); Stephen Westerholm, Israel’s Law and the Church’s Faith (Eugene: Wipf & Stock, 1998).  [35] Thomas R. Schreiner, Romans,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Baker Books, 1998), p. 63. [36] Calvin, Romans, pp. 77-78. [37] B. B. Warfield, “The Task and Method of Systematic Theology,” in The Works of B. B. Warfield, vol. 9, eds. Ethelbert D. Warfield, et al. (1932; Grand Rapids : Baker Books, 1981), pp. 94-95. [38] Wright, Paul, p. 119. [39] Calvin, Institutes, 3.9.2, p. 727. [40] Wright, Who Was Jesus?, p. 101. [41] Wright, Challenge of Jesus, p. 37. [42] Wright, Challenge of Jesus, p. 58. [43] Wright, Challenge of Jesus, p. 58. [44] Calvin, Institutes, 3.16.1, p. 798. [45] Calvin, Institutes, 3.11.16, p. 746. [46] Calvin, Institutes, 4.1.2, p. 1013. [47] François Wendel, Calvin: Origins and Development of His Religious Thought, trans. Philip Mairet (1950; Grand Rapids : Baker Books, 1997), p. 51. [48] John Calvin, Instruction in Faith (1537), trans. and ed., Paul T. Fuhrmann (1977; Louisville : Westminster / John Knox, 1992), §28, p. 67. [49] Wright, Paul, p. 131. [50] John Calvin, The Acts of the Apostles: Acts 14-28, trans. John W. Fraser, Calvin’s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eds. David W. Torrance and T. F. Torrance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66), p. 86. [51] Mark A. Seifrid, “The Pauline Gospel in a Postmodern Age,” in The Challenge of Postmodernity: An Evangelical Engagement, ed. David S. Dockery (Wheaton: Victor Books, 1995), p. 191. [52] Rudolf Bultmann, Theology of the New Testament: Complete in One Volume, trans. Kendrick Grobel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951-55), vol. 1, p. 270. [53] Calvin, Romans, p. 201. [54] John Calvin, Galatians, Ephesians, Philippians, & Colossians, trans. T. H. L. Parker, Calvin’s New Testament Commentaries, vol. 11, eds. David W. Torrance and T. F. Torrance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65), pp. 144-45. [55] Seifrid 觉察到, 「桑德斯的『圣约律法主义』植根于中世纪的『上帝会对那些尽力的人施恩』思想,尤其在《via moderna》。」(Seifrid, “Pauline Gospel,” p. 202).  Cf. McGrath, Iustitia Dei, pp. 70-91. [56] James D. G. Dunn, “Works of the Law and the Curse of the Law (Galatians 3.10-14),” in New Testament Studies, 31 (1985), pp. 523-42; idem, Paul and the Law, p. 230; idem, Theology of Paul the Apostle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8), p. 13, n. 13: 「评论歌罗西书和帖撒罗尼迦后书的人,一半一半(我认为后者是保罗写的,前者可能是提摩太在保罗死后写的);但是大部分的人认为以弗所书和教牧书信,是保罗之后写成的。 (我和后者同一立场。)  Cf. Silva, “The Law and Christianity,” pp. 351-52.  For general coverage of the debate over Pauline authorship of Ephesians cf. Andrew T. Lincoln, Ephesians,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vol. 42 (Dallas: Word Books, 1990), pp. lix-lxiii; and Peter T. O’Brien, The Letter to the Ephesians, Pillar New Testament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9), pp. 37-45. 除了正典问题之外,邓恩也否决圣经无误的教义。 (see Roger Nicole, “The Inspiration and Authority of Scripture: J. D. G. Dunn versus B. B. Warfield,” Churchman 97/3, 98/1, 98/3 [1983], also in Standing Forth: Collected Writings of Roger Nicole [Fearn: Christian Focus, 2002], pp. 159-222). [57] Trueman, “Martin Luther,” p. 1. [58]这些都不是新观唯一的可疑之处。 例如,赖特不会挺身说,他相信基督为童贞女所生,但它是一种可能性,而新约作者们相信它:「如果我们发现,早在有关(基督)的运动中,有两个独立的来源声称,有人已设想他没有父亲而生?当我面对这些,相信这个神,和这个耶稣,可能迫使我们,容纳对 的受孕故事是真实的可能性。」 (Wright, Who Was Jesus?, p. 83).  他又说:「其中一个最好的答案是,[马太福音和路加福音]非常坚定地认为它是真的。」(Wright, Who Was Jesus?, p. 84). [59] Søren Kierkegaard, Attack Upon ‘Christendom,’ trans. Walter Lowrie (1944; Princeton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68), p. 57. [60] J. Gresham Machen, Christianity and Liberalism (1923; Grand Rapids : Eerdmans, 1999), p. 177. [61] George Grant, “Books: Revisiting the Apostle,” World Magazine, 1 Nov 1997 . [62] Douglas Wilson, “N. T. Wright and All That,” Credenda Agenda 13/3 (2002), p. 10. [63] Wilson , loc. cit.  [64] Peter Enns, “Book Review of N. T. Wright’s Crown of Fire and Following Jesus,” Westminster Theological Journal 58/2 (1996), p. 328.

 

 



[1] 译按:《米示拿》(Mishnah)是公元70-200年间一群拉比智者们辩论的内容。凡是在《米示拿》里被引述过的拉比智者都被称为「导师」(Tannaim)。(见mb-soft.com/believe/tdo/talmud.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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