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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處女的懲罰這樣輕?申二十二28-29

 

問題﹕ 

 

舊約有例﹕

22:28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22:29       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就是說:強姦處女之後對強姦犯的懲罰是:給被強奸的女子的父親一點點銀子,然後娶被強奸的女子為妻。

 

回答﹕

 

讓我們先讀經文的上下文﹕

 

22:22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22:23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

22:24       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22:25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只要將那男子治死。

22:26       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22:27       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

22:28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

22:29       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污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1。聖經對其他性罪,一點也不輕罰,都是處死的﹕

 

20:10                  與鄰舍之妻行淫的,姦夫淫婦都必治死。

22:22         若遇見人與有丈夫的婦人行淫,就要將姦夫,淫婦,一併治死。這樣,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2至於強姦處女﹕

 

當然不應刑罰被強姦的處女,更不必談處死。她沒有罪,而且是受害人。

 

22:26       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這事就類乎人起來攻擊鄰舍,將他殺了一樣。

 

但是神非常有智慧,祂把這個問題,按情形來處理﹕

 

a)以有沒有“喊叫”和有沒有人“聽見”,決定女子是被強姦,還是自願。若是女子是自願,男女都要處死。若證據顯示不然,男的要處死,女的不必。v24-27

 

b)若被強姦的女子“已經許配丈夫”(v23),也證明了清白,“不可辦女子”(v26),只罰男子。

 

c若被強姦的女子“沒有許配人”(v28),上帝吩咐男子賠錢給女子父親,然後娶女子,終生不得休她(v29)。

 

3 為什麼最後這類別的強姦犯男子的處罰這樣輕?

 

因為若上帝吩咐把強姦她的人處死,她就難以再找對象,因為當時女孩出嫁必須是處女,有時甚至要拿出“貞潔的憑據”(申22:13-15)。

 

所以強姦她的人必須娶她,否則她就只好終生獨身了。

 

還有,“終身不可休她”,這是上帝的大智慧,因為這強姦犯就不可以在結婚後把她休了,於是所有責任都完成了。

 

4 給被強奸的女子的父親五十舍客勒銀子。

 

這不是一點點錢!我們必須考慮當時的價值,至少考慮通貨膨漲!

 

摩西律法吩咐那些許願歸給耶和華的人,還願的時候﹕

 

27:3        你估定的,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

27:4        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

 

所以“五十舍客勒銀子”是一個年男人的價值!這樣看,不僅賠償,而且是刑罰。

 

 

總而言之,上帝的律法,處處顯出祂的智慧、公義、慈愛和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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